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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登記規費溢繳申請退還之問題
(2004-12-08)
案例:甲公司88年2月4日購買A廠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定繳納登記費合計$2,500,000元,辦竣所有權移轉完畢。試問:甲公司可否主張登記費溢繳$2,200,000元請求退還?
(台灣稅務)退還溢繳稅款之時效
(2004-11-08)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其立法理由為:稅捐規定,有一定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者,停止徵收。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而溢繳之稅款,亦應准予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回。准此,原則上稅捐之溢繳,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五年內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事證申請退還。故本法文旨在規範納稅人發現稅捐溢繳應主動申請,且有五年之時效限制。
(台灣稅務)淺論贈與與信託衍生之稅賦關係(二)
(2004-09-08)
(台灣稅務)淺論贈與與信託衍生之稅賦關係(一)
(2004-08-08)
案例:甲乙為夫妻,中意市價1500萬元正房子(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600萬元,房屋以評定現值計算為200萬元)。現想要將房屋及土地直接登記在20歲女兒丙名下,經查詢直接以甲出資購買,應納贈與稅為2,795,000元。如以甲乙共同出資購買,贈與稅為1,624,000元;如先將房子及土地登記為甲乙共同後再辦理贈與給丙,贈與稅合計為426,000元,另外增加契稅120,000元。甲應如何辦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