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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土地使用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06-03-16

決定投資項目前您該做些什麼?

台商≧外商?

這裡所謂的投資,是指台灣或大陸地區以外第三地(包括香港、澳門)的個人或法人,以直接的方式在大陸所進行的追求利潤、承擔風險的行為。所謂的直接是指依大陸法律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開發項目合同,由第三地的投資者以現金、實物、技術等對企業的投資(包括外商收益的再投資),以及在批准的項目投資總額內,企業從境外借入的資金。

       外商直接投資方式,按大陸現行法規劃分為︰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JVC),顧名思義的,它是一種資合(capital)的企業組織。
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台、港、澳),與大陸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中外投資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大陸企業法人資格,而且是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點
1.出資方式:合資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但以實物出資或以提供工業產權、場地使用權等作為出資的,都要折價成股份。必須注意的是,大陸對各方出資比例有明文的規定。
2.企業形式與股東責任:如上述的必須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全部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資各方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3.利潤分配方式:合資各方在企業稅後利潤中根據出資比例進行收益分配。
4.企業組織與機構:依據大陸法律規定必須成立董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都要符合大陸法律規定。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與上述的中外合資企業最不同的地方在於,它是一種契約式(contractual)的合作組織。
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台、港、澳),與大陸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在共同提供投資條件或合作條件進行合作經營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
1.組成原則:中外合作各方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具備法人資格。
也可以不採取股權的方式計算投資、收益和債務分擔,中外合作者享受的權利和義務與出資無直接關係,由中外合作各方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合作經營各方以無限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
2.出資方式:中外合作各方以實物出資或以智慧財產權、場地使用權為合作條件的,一般是不作價,不計算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對此,大陸法律上並無對各方出資比例作出規定。
3.分配方式:中外合作各方可以採取多種分配方法,或稅前或稅後,或分配產品或分配營業收入,由中外合作各方在合作合同中約定。
4.投資回收方式:可以採取多種辦法。例如,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大陸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但仍應依照大陸有關法律的規定及合同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先行收回投資可以採取分得較多的利潤、產品或者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形式。


一般而言,中外合作企業多出現於飯店、遊樂場所,甚至醫院等。但外商(台商)採取這種投資形式的可以說是越來越少見。且在實際操作上,因為這種類型的企業因為具有多種衍生的形式,複雜度與操作難度皆大,特別在是合作合同及企業責任形式的問題上,應該多請教及諮詢有關專家與顧問,以免致生投資上的爭端與經營管理上的困擾,變成噩夢一種。


3.外資企業:

即外商獨資經營企業(solely foreign-owned economy),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包括台、港、澳),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這是大多數外商或台商最常見的大陸投資形式,更是一種趨勢。據統計,現在大陸有6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由此可見,不論是以上所說的中外合作或合作切業,合營各方可能在文化、理念、價值觀、投資目的等有所不同,經常是同床異夢,甚至各懷鬼胎,往往多以先合後分收場。


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事處):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一般而多稱之為辦事處。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台、港、澳)派駐大陸境內的辦事處或代表處。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事處)
1.業務範圍:主要進行市場調研、貿易聯絡、投資諮詢,除了與大陸有簽訂投資保障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在協定內允許進行經營或業務活動者外,不能直接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
2.作用與地位:沒有法人地位獲資格:因為沒有獨立的財產,因此不是經濟實體,更不具法人資格,不能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
3.責任:派出企業要對所設的常駐代表機構負連帶責任。
4.成本考量:申請審批,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租賃房屋,聘請人員等都必須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大陸當地政府j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因此,應特別注意成本的計算與考量。
5.年限要求:不論是外國企業(包括境外公司)或台灣企業,其企業成立均必須滿一年以上,才有申請設立辦事處的資格。
6.審批機關:台、港、澳企業申請設立辦事處,審批機關是北京的商務部。其他國家的,則向當地政府提出即可。對此,台商朋友亦應特別注意。


5.合作開發:指依照《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批准的項目合同。


6.其他:

至於其他的外商投資形式,是指除上述對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資以外,以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資。包括 :

1.補償貿易。(不包括易貨貿易)合同規定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

2.加工裝配。(包括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合同規定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

3.國際租賃。只限於經營國際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經批准有權經營國際租賃業務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協議、合同。

 

台商對大陸投資的限制與模式

台商對大陸投資的金額與比例限制

台商對大陸投資的允許與禁止項目

    (一)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禁止類經營項目

    (二)禁止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基礎建設項目

    (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

          1.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一:禽畜及肉品類,C.C.C. Code 01021000--02109029)

          2.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二:魚蝦、禽畜產品類,C.C.C. Code 03011000--040100010)

          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三:畜產品類及植物類,C.C.C. Code 05040021--06049990)

          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四:農產品類,C.C.C. Code 07011000--08134010)

          5.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五:農產品類及其他,C.C.C. Code 09021000--33109011)

    (四)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

台商對大陸投資申請許可、補辦許可及處罰

台商在大陸投資概況

大陸對台商投資有哪些「大政方針」?

為什麼還是有那麼多人喜歡到大陸去「搞」?

有多少台商在大陸投資?投資了多少 Money?位列大陸境外直接投資的第幾名?

目前台商在大陸投資所享有之優惠政策

目前大陸對台商(外商)的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哪方面?有著那些問題及可能的變化?

在大陸投資的台商應繳納哪些稅?

大陸投資優惠稅率的適用地區和產業項目

大陸市場有何特點

1,000,000個進軍大陸市場的選擇,但理由只有3個

猜猜看,大陸最大的消費市場在哪裡?

再猜一猜,大陸老百姓多有錢?

大陸企業的“四個差距、一個不足”

誠如上述,外商(台商)大陸投資而最常見的投資型態就是以獨資,與中方合資或合作,甚至是BOT等方式進行。有鑑於以法人型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出現的投資方式,不論在投資金額、規模以及所涉及的政策及法律層面,均較個人投資型態更為複雜,因此,本指南也是以此型態為內容。

當然,除了上面所述的型態外,還有一些非常態的投資方式,例如承包經營、假內資企業(借用大陸人頭)等。基於法律上風險的考量,此些方法所以並非我們所鼓勵的,也不在此加以介紹,但我們會在其他的專欄中對此些非常態投資的弊端及問題加以分析與說明。

我們為什麼不鼓勵“假內資”的投資方式

如何成立“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台商與人頭股東的關係)

        至於個人型態及間接投資,我們將會另闢專欄解說,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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